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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云南导游考试《导游法律基础与道德修养》十三
来源:云南招生考试信息网 时间:2008-11-20

识记16
1、《上海市旅游条例》制定目的P174
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上海市旅游条例》适用范围P174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3、《上海市旅游条例》相关概念P175
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争议解决的途径P178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业协会投诉;
3)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4)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还规定: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5、《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制定目的P178
为了加强对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
6、《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适用范围P178
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7、《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规定的旅行社的概念P179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8、旅行社的名称P179
旅行社在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必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国内旅行社不得使用“国际”、“海外”等与旅游业务不相符的名称。
9、旅行社管理部门P179
市旅**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区、县旅**政管理部门接受市旅**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10、旅行社报告制度P183-184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如发现旅游者伤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在知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国际旅行社发生重大事故,向市旅**政管理部门报告;国内旅行社发生重大事故时,向注册地的区、县旅**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旅**政管理部门接到旅行社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旅**政管理部门报告。
11、《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制定目的P185
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12、《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适用范围P185
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对在旅游专线车(船)等交通工具上从事导游的人员执业管理,参照该办法中有关景区(点)导游的规定执行。
13、《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导游人员的概念P185
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14、导游人员的分类P186
根据导游人员所属单位的不同,可以将本市的导游分为旅行社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导游和景区(点)导游三类。
旅行社导游,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导游服务公司导游,是指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导游服务公司委派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景区(点)导游,是指接受景区(点)委派,在景区(点)内从事向导和讲解的人员。
15、导游人员的管理机构P186
上海市旅**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区县旅**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政管理部门领导。
16、导游社团组织P186
本市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自律性社会团体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业务培训的组织。

领会4
*1、旅行社的经营规则P180-182
旅行社在经营的过程中除了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确定的经营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范围经营
旅行社应当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禁止超越范围经营。
2)遵守明示制度
旅行社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放置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旅游价格和有关手续费等应当明码标价。
3)遵守有关旅游报价的规定
根据《旅行社办法》,旅行社的旅游报价主要有两种形式:全包价旅游和半包价旅游等。当旅行社向旅游者承诺实行全包价旅游费用时,至少应该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旅游景点门票和导游服务等内容。当旅行社向旅游者承诺实行半包价旅游费用时,至少应该包括交通、住宿和导游服务等内容。
4)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旅游时,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的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是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全面约定。上海市旅**政管理部门提供了示范合同文本,旅行社和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可以参照使用。
5)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旅游者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
6)保障旅游安全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的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当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旅行社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报告;在境外的领队还应当向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驻外旅游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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