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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诉与仲裁二
来源: 时间:2008-06-05

  80.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决。下列有关仲裁裁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B.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裁决
  C.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
  D.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答案及解析:ACD A对,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B错,仲裁法第42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C对,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D对,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2005年)
  70.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
  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此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D.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其在庭审过程中的承认即无效
  答案:A、D
  考点:自认及其法律后果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A选项涉及身份关系诉讼,属于除外情形,该选项表述错误,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因此,选项B表述正确,不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随意撤回自己的承认,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选项D是应选选项。
  评论:本题中C选项的设计不是很严密,在此不作过多评论。
  7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使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
  答案:A、B
  考点: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则、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B为正确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给付扶养费诉讼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因此,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C选项不是正确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无权管辖,所以,D选项不是正确选项。
  评论:本题考查管辖的一般知识,不是很难。
  72.下列哪些文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根据?
  A.法院按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
  B.行政判决书
  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D.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的债权文书
  答案:A、B、C、D
  考点:民事执行的根据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因此,A、B、C、D选项正确。
  评论:本题属于法条再现型题目。
  73.甲在网上发表文章指责某大学教授乙编造虚假的学术经历,乙为此起诉。经审理,甲被判决赔礼道歉,但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对此,法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由甲支付迟延履行金
  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
  C.决定罚款
  D.决定拘留
  答案:A、B、C、D
  考点:名誉侵权的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选项B、C、D是正确选项。
本文: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诉与仲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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