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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一
来源: 时间:2008-06-05

一、单项选择题
  (2002年)
  1.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运输合同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损失由刘某过失引起,即不存在法条所列免责事由;而刘某乃运输公司工作人员,非合同当事人,运输公司应为其行为对外负责。
  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获得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称为效力待定。
  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及解析:D 在本题中,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因此,A、B两个选项错误。同时乙是在按份共有下的优先购买权,而丙则是租赁合同项下的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乙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关于返还范围,《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5.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限制行为能力人致损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6.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除斥期间。《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首饰店将人造钻石标为“天然钻石”,构成欺诈,甲对此享有撤销权。但甲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本案适用第1项;又根据《合同法解释》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混合过错。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关键问题是在本题中是否属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对于这种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必须是由于受害人的原因导致动物发起攻击。在本题中,乙并无挑逗甲的动物及其他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是由于受害人过错引起的,所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甲事先告知了乙一些情况,可以认定乙对结果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按《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处理,属于混合过错的情形。

本文: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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