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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但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C.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2004年5月7日前制造该专利产品 D.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 答案及解析:D 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①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③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87.丁公司实施甲公司发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A.构成侵权行为B.不构成侵权行为 C.2003年5月7日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D.2003年7月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及解析:C 理由同86题。 88.甲公司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申请诉前禁令B.申请诉前先予执行 C.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D.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答案及解析:ACD 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另参见民诉法第97条、74条,民诉意见第107条。 (2005年) (一)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答案:CD 考点:遗产的范围 详解: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费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的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评论: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取得财产不属于遗产,本题考察遗产的性质。 82.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详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集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评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是婚姻法的基本考点。 83.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大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答案:BC 考点:继承人 详解: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意见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注意,B的表述是“可以”,故正确,而A的表述是“应当”,故错误。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故C正确。 评论:关于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分得遗产的人,以前很少考到,容易被忽略,是一个冷门考点。关于“应当”、“可以”的语言陷阱,则是词考一以贯之的花样。 84.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瞻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答案:ABD 考点: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转继承 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2条,尽到赡养义务的儿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儿子马明的死亡时间在父亲马骏之后,而在母亲张桦之前,所以其子马飞可同时适用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评论:本题迷惑之处在于两个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而继承人在期间身亡,则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同时适用奠定了条件。这需要考生细心注意。 (二)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本文: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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