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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来源: 时间:2008-12-31 作者:
第六章 附则
【重点法条】
第三十四条 赔偿请求
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意思分解】
1国家赔偿程序不向请求人收费;
2赔偿金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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