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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法(三)
来源: 时间:2009-01-02 作者: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2年)
    (一)
    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井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格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取将捡支归还A.3个j、后k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请根据案情回答81-83题。
    81.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B.事实婚姻是无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C.A与C女属于同居而非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如果B女同意,则A不成立重婚罪
    答案及解析:ABCD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条规定指明了构成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这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有配偶而重婚的;第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第一种情况中,重婚者的人有配偶的事实容易认定,如何认定重婚就成了认定重婚的关键。有配偶的人隐瞒自己有配偶的事实,和第三者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当然可以认定为重婚。对于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没有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形成所谓事实婚姻,也可以认定构成重婚罪。不能以事实婚姻没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认为由,而否认这种情况下构成重婚。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非法关系的存在事实上破坏了合法是婚姻关系,因此对事实重婚也要认定重婚罪定罪处罚。本案中,A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且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夫妻关系,这显然已经构成了事实重婚,应认定构成重婚罪。故认为不构成重婚罪的四项都是错误的,所以都应选。
    82.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C.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答案及解析:ABCD 《刑法》第128条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该条的第2款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一种犯罪构成,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还有另一种犯罪构成,即《刑法》第128条第3款规定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依法配备枪支(不包括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案中,A明知自己持有的枪支是公务用枪,还将它质押给D,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所以认为A不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A、B、C三项都不正确。出借枪支也不是A的职权之内的事务,所以也不能成立滥用职权罪,选项D也是错的。故本题ABCD四项都应选。
    83.关于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
    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答案及解析:BCD 《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按照枪支管理法规,D没有权利持有公务用枪,而D却持有,因此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则D选项自然是错误的。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本案中,D将持有的枪支借给E玩耍,但D对E抢劫的行为并不知情,所以共同的故意也无从谈起。因此D不成立抢劫罪,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本身就有问题,既然D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也就不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c选项也是错误的。故选BCD三项。
    (二)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侣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4—88题。
    84.关于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
    答案及解析:ACD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本案中,“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这说明甲和乙存在购买并出售假币的共同故意;在行为的实行上,乙主要是提供帮助,由甲实行购买井出售假币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甲与丙虽然在购买假币方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但在出售假币方面不存在犯意的联络,也就是在出售假币方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因此只有B项“甲、乙2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是正确的,其他三项都是错误的。所以选ACD三项。
本文: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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