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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算银行,指结算公司在具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确定的,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指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办理结算划款的专用账户。 (八)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指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的账户。 (九)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指证券公司开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划拨其自有资金或者接受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所收取款项的账户。 (十)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指结算公司开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划拨其自有资金或者接受从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所收取款项的账户。 (十一)验资专户,指结算公司设立的用于新股发行时申购资金验资的专用存款帐户。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操作办法和规程,报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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