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社会局,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关于昆明市2008年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招委〔2008〕1号),特制定《昆明市2008年中小学招生简章》(以下简称《简章》)。现将《简章》印发给你们,请按《简章》要求,切实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
附件:1.昆明市2008年中小学招生简章
2.昆明市2008年中学招生工作日程(1)、(2)
二○○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1
昆明市2008年中小学招生简章
一、招生学校
2008年我市招生学校种类:普通小学、初高中学校、职业高中学校(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的具体学校、专业、名额等,将分批公布。
二、高中(中专)招生
(一)报考条件
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考生必须具有昆明市所属县(市)区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报考普通高中年龄不超过18周岁(1990年9月1日后出生)。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普通高中、中专(职高):
1.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
2.被第一条列举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
3.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及在劳教期间的劳教人员。
(二)中考报名
由于今天增设中考体育考试,体育考试报名与中考报名一并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主城区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学校集体组织,到属地的区招生办公室报名;郊县(市)区户口的考生到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借考生按借考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报考手续。个别考生直接到户口所属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具有省外和省内其他州(市)的户口,现在我市初中学校借读的学生,可参加我市初中毕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可领取初中毕业证书。经户口所在地招办同意,可在原借读学校申请借考参加升学考试,领取考试成绩的有关证明,回户口所在地招办参加录取并办理升学事宜。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必须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简称体检),体检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考生须在各县(市)区招办指定医院统一进行体检。
中专体检标准按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制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专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教职〔1994〕5号)规定执行。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体检标准按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制定的《昆明市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体检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认真做好体检工作,防止偏宽偏严和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
体检结果应告知考生本人。如有限报项目的,体检人员要明确注明限报的专业;不合格者,应通知学校及考生家长。
(四)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今年,继续对全市所有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依据。
1.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昆明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负责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2.个别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在毕业学校、补习学校或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等协助下,由招办组织实施完成评价工作。
(五)高中(中专)招生考试
1.考试科目及分值。
升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体育。总分为71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满分各为120分,物理、化学、思想品德满分各为100分,体育考试满分为50分。思想品德学科仍实行开卷考试。
2.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
2008年昆明市高中(中专)招生考试试卷由市教育局组织统一命制。云南省教育厅对昆明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进行抽考,化学学科作为抽考科目使用省统一命题的试卷。化学学科考试允许考生自愿携带科学计算器(品牌和型号不限)进入考场使用,考生可自愿携带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编制的《2008年云南省高中(中专)招生考试说明与复习指导化学手册》进入考场使用。
3.考试时间安排(北京时间)。
日 期
时间(上午)
考试科目
时间(下午)
考试科目
7月2日(星期三)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物理
7月3日(星期四)
9:00—11:00
数学
15:00—17:00
思想品德
7月4日(星期五)
9:00—11:00
英语
15:00—17:00
化学
4.考试和阅卷。
全市高中(中专)招生考试由昆明市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各县(市)区设立考区,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工作。全市统一组织招生考试试卷,所有试卷实行计算机网络阅卷。
5.考试相关工作要求。
(1)各级招办、各考点及有关人员要切实做好试卷的保管、运行、收发等工作,严格执行试卷安全保密的各项规定,严防泄密等各种事故的发生。
(2)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原则上组织学生在本校或本乡镇参加考试。个别考生由各县(市)区招办分别统一安排。每考场定考生25人。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坐、单行。严格执行异校交叉监考的规定,本校教师不得监考本校学生。
(3)升学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如果考生本人认为通知的考试成绩与自估的成绩出入较大,考生可在考试成绩通知后3日内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统一到市招办或县(市)区招办查询,并办理有关查询手续。
(4)报考师范、艺术、外语、职业学校方面专业性质的考核(面试和专业考试),由学校自行安排。此项成绩作为专业录取的依据之一,不计入升学总分。
6.其余未尽事项按市中学招生办公室有关通知办理。
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